“1.没有理由不能起诉离婚,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①怀孕期间妇女;
②妇女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妇女在怀孕后六个月内停止怀孕。如果上述情况是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限于此。例如,如果该男子认为该孩子不是他自己的孩子。具体的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您可以参考审判实践,具体的审判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2)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都不接受以下情况:
①调解和解,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
②原告自动撤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
③根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
(3)作为普通公民,现役军人的离婚也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非士兵同意,士兵有重大过错。2.提起离婚诉讼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遗失的,应当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供同居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2)儿童状况的证明。子女的自然状况:如果是抚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或者说明;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支付抚养费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3)财产状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价值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的财产)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的状况和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或男女单独的债务);住房状况的证明。夫妻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将从法律意义上解除,未来谈论婚姻不会受到干扰。然而,在离婚方面,夫妻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尤其是财产的分割。在抚养子女方面,很有可能发生纠纷。此时,他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