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人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人应当向当事人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的离婚意愿和意愿;

5.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并在发誓人面前签字;

6.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监督誓言。夫妻双方各一份协议,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

8.颁发离婚证书。双方在场时,应按照以下步骤颁发离婚证书: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取得离婚证书后的法律关系和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履行义务;见证当事人亲自签署离婚登记审查表或指纹栏;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签字。双方的结婚证书应当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书无效。取消后的结婚证书应当退还当事人。离婚证书应当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书,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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