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供下列法律文件和证据:
(一)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诉状三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必要条件的证据材料;
(5)其他证据材料,主张建立自己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国内离婚管辖权。
1.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一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在哪里立案,或者因为户附近起诉,因为他们的户口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方。一些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从未考虑过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经常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当被告有经常居住的地方时,经常居住的法院优先考虑住所的法院管辖权。
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别规定:
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第5号)第12条的解释规定,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由被告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常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3)对受过劳动教育的人提起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15年第5号)第8条规定:双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区域管辖权,但事实上,由于部分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目标较大,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标准,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具体的划分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