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经常故意转让,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这方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尤为重要。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我们不必采取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毕竟,它还涉及到支付保全费和提供担保财产。此外,如果离婚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保全也将被解除,之前支付的保全费由原告单独承担。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三个前提:一是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相对充分;第二,另一方可能在起诉离婚后不住在同一个城市,将来很难找到另一方执行;第三,另一方转让财产后,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后不方便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