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离婚中不得提出离婚起诉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女性,是为保护胎儿、婴儿、维护妇女身心健康而设置的,所以这条限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男方而不是女方。但是这条规定针对男方起诉也有例外,那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呢,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哺乳期被老公起诉离婚应该根据具体事实依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