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复印件后15日内提出答辩;法官审查诉讼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全或者提前支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离婚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档,一般不发给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由法官、秘书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审理。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应当检查当事人,宣布案件原因,宣布审判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证书、物证和视听材料;阅读检查记录。然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