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权,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向被告住所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的经常住所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的地方除外。被告户籍迁出后未定居的,经常居住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