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的许多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可分为两类:
1.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
2.被告有一个明确的地址,并通知他自己,他因各种原因没有出庭。对于第一类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由于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法院的处理方法:对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出庭作出规定,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件,公告期满意味着相关法律程序依法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类: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通知自己,由于各种原因,我没有出庭,处理方法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混乱。法院将处理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的目的,他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但他们没有出庭。对于此类离婚案件,有两种情况:
首先,我真的不想出庭参加诉讼,但我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了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3条,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我不想出庭,也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离婚意见,对于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必须出庭,因为离婚当事人有义务抚养孩子,不出庭不能查明相关案件,因此两次传票后,拒绝出庭,可以依法拘留出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离婚后,其法定代理人不愿与法院合作,拒绝在法庭上起诉,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对于这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做更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配合法院审判工作,代表孩子出庭,使法院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人民法院可以比较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二款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也可以适用拘留的规定,依法拘留监护人,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