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为公民户籍所在地;另一方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取消城市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取消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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