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

2.如果离婚夫妻一方在其他地方,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或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原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向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二是劳动者;三是被监禁的人。

(3)根据《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离婚诉讼双方为士兵的,应当向被告居住地或者被告居住地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可以向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向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常居住的,应当向原告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件:

1.双方结婚证;

2.离婚诉状及其附件;

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相关法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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