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保管物的时间由寄存人和保管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随时领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 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