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时需要对被征用人进行经济补偿。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应包括被征用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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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