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万元。
安置补贴按非安置农业人口计算,每个非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贴标准为3.6万元。
土地补偿是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补偿。被征用土地补偿总额的80%首先用于被征用农村非人员参加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分配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余20%支付给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
安置补贴的支付方式根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确定。16岁以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贴全额支付给个人;对16岁以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应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2008年1月1日后重庆市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费用应支付50%,区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应当代表其安置补贴分配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余安置补贴支付给个人安排生产和生活。
80%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和尚未满足被征地农业转让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的,差额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业转让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及地上构(附)补偿。
1.农村住房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地上构(附)物补偿按附件3.4所列标准执行。
4.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每亩5000元对绿苗和地上构(附)物给予定额补贴。
5.有林权证的林地林木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保护林。中龄林每亩补偿5000元,幼龄林每亩补偿3000元,灌木林每亩补偿2000元。补偿后,林木由原业主凭证砍伐。因规划林木保留的,每亩3500元给予木材损失补偿。
(3)企业补偿。
具有合法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生产经营所需的合法权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