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本人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中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用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费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征用土地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用。
3.附件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件,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贴。用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
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确定征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的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贴。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年产值的30倍。补偿管理的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集体安置补贴应当依法支付。集体所在地的幼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
3.安置补贴的所有权。使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2)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支付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支付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