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资金为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向村民个人分发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一旦将补偿费分配给村民个人,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村委会从乡镇政府领取村集体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收取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一旦将补偿费分配给村委会,它就属于村民的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属性。村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依法定性量刑。村干部发放土地补偿是为了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此时,村干部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获得国家土地补偿也构成贪污罪。根据《全国人民法》第二条的规定,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协助。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2)管理社会捐赠公益事业资金和物资;
(3)国有土地经营管理;
(4)管理和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
(5)代征税款;
(6)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事上述公务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贪污罪。随着新农村发展的城市化,农村土地征用政策和补偿一直是征地村民关注的主要问题。不要惊慌,掌握法律知识,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理性面对,理性处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