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肯定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首先,房屋拆迁必须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您可以向上级政府或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现在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一般由拆迁公司完成,可以起诉赔偿。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律条件:
1.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遵守法律,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在实践中,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二是作出补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3.被征用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不得强制拆除。
4.征收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得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不保证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或者合法程序;6)。超越权力;7)。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应强制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