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标准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披露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是一种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侵犯民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之间的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引起的争议,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此,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受理民事案件。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