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征地区综合土地价格的40%)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被征用农民支付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用于发展和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经被征用农民同意后,可以统一安排使用。其他土地可以调整给被征用农民,但数量和质量不同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用农民协商。
2.安置补贴(征地区综合地价的60%)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贴将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贴;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安置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同意后支付安置人的保险费。
3.按照“谁投资谁获得”的原则,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实际种植者和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支付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福州市的征地补偿是根据该地区分配的。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同。第一区9.6万元/亩,第二区4.8万元/亩。青苗地不分区域,按0.4万元/亩统一补偿。因此,福州市的具体征地补偿取决于属于该地区的实际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