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月内,补充调查可以再次退回,每次补充调查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起诉的最长期限为一个半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据可以非法收集的,可以要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还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