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嫌疑人后,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并将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中国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处理。案件复杂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审理一个月,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赔偿受害人,维护中国社会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