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嫌疑人:(1)是否符合逮捕条件;(2)嫌疑人要求检察官面对面陈述;(3)调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进行刑事调查:
1)逮捕嫌疑人后,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并将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