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拘留中心、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无犯罪事实或者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2)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终止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所述,被批准逮捕后,被法院宣告无罪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否则不能。国家机关因某些错误导致有关行为人无辜判决的,需要对有关错误判决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赔偿,称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国家机关应当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