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期限为37天。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但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时间仍为7天。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案件的困难和复杂性。
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或在居住地犯罪后逃往外市县的,最长的逮捕时间为30天,即在拘留后30天内向检察院提出逮捕,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仍为7天。所以最长的时间是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