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前,嫌疑人是自由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公民权利。逮捕后,部分公民权利应当遵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市、县;(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更,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及时到达案件;(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通供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2)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沟通;(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提交执行机关保管。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违反前两款规定,已支付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嫌疑人悔改,重新支付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批准逮捕前相比,取保候审嫌疑人的正常权利受到了很大限制。综上所述,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的原因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确定不会对社会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不得离开居住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