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为三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件移送法院,需经公安机关调查,调查期为两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经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为一个月(当然,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返还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整理案件和证据,然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在一个月内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