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也可以取保候审。应当说,取保候审与批准逮捕之间没有不可避免的联系,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例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拘留期届满前,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保释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保释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