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生第一个孩子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委员会)。
第二步: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填写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第三步:由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统一登记《生育服务证书》,加盖公章,交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应当按照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书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第二个孩子生育服务证书,同时收回第一个孩子生育服务证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