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付,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应当通知原告提前支付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前支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人与双方责任的比例。如果原告在支付诉讼费后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支付;20万元以上的,按0.5%支付。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诉讼费按双方争议财产价值计算,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4% 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按2%征收,即标×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0.5% 101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