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房地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1.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购房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购房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3.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格×(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格)。
4.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格×(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婚姻时房屋价值)。
5.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部分÷(购房价格 已偿还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6.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偿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7.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