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家庭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因此家庭财产的类型、范围和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取得的不同法律事实和财产所有人数量,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不支持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期间,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处分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不能证明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共有的有关原则推定为共有财产。
(4)严格区分父母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积累购买的财产和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子女向父母支付的赡养费是其法律义务。当然,父母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的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行为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礼物行为。前者是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处分;后者是家庭成员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要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在处置共同财产前应协商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知道部分家庭成员处置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