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双方经常出资买房。为了取悦女方,男方以女方的名义登记了该财产。离婚的房子属于谁?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投资行为,或者另一方的投资属于赠与行为,法院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即离婚未登记方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有投资,且投资不属于赠与,否则最终可能会赔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