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的结合,主要是法定财产制度,辅以约定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婚姻双方未就财产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夫妻收入的共同制度,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除夫妻个人独有财产和其他协议外,夫妻共同拥有的所有收入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