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分割平等。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的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这反映了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生活等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夫妻分居期间的关系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此时财产的来源,夫妻之间的收入和支出不会混合。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区分财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