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但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这一规定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统一的。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平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不履行义务。如果分居前的权利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则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相反。也就是说,分居后,男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