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子女。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妇有着深厚的怨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威胁对方满足自己的要求,以不允许探望子女。
;同时,被告往往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免支付赡养费。最终,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进一步伤害子女的身心。支付赡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阻碍对方探望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赡养费的合法辩护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单独起诉,要求依法探望子女。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