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与哪一方生活,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按照母乳喂养的原则抚养。哺乳期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离婚的子女?法院将根据几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1)两岁以下的子女通常被判给妇女。两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和成长,他们通常应该和母亲一起生活。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况:1。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应与母亲共同生活;2.母亲有赡养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指遗弃子女,虐待子女),父母因其健康成长而不利于父母的性生活;3.如果父母亲因其他严重的经济原因不利于赌博而受到处罚;
(2)两岁以上的子女将优先考虑条件良好的一方抚养子女。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感情亲密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2.子女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主要指夫妻长期分居;3.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其他子女是指另一方的婚姻子女、非婚姻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与孩子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5.如果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可以作为优先因素考虑;6.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4)父母双方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