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根据身份所有的权利和义务。②探视权属于亲权范畴,探视权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独特权利,所以是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照顾是由血缘关系和人类伦理道德引起的。出礼入刑,父母对探望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层面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视权的规定是由国家权力调整产生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暂停和权利的恢复,也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确定直接抚养权,探视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非法定理由不得暂停或剥夺。
3.探视权是有限的权利。探视权的基础和初衷是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设立的。探视权来源于亲权,但一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视权的行使不能像亲权一样随时随地行使。探视权人应当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者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而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正常生活。同时,法律还规定,当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停止探视权的行使。在我国,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会丧失,因此相关义务也需要履行,并享有一定的探视权。这个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对方也需要积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