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这也是一种基于夫妻离婚的父母的身份权。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探视权的行使得到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解决了未修改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的空白,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父母双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履行有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过程中,要求暂停行使访问权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暂停行使访问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暂停访问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恢复访问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制,超过必要的限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律,符合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没有要求探视权,离婚后必须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行使探视权对孩子有好处,孩子的成长不能离开父母的爱,孩子的成长不能离开探视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