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不能放弃。如果你真的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你可以和孩子的另一个监护人协商,改变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
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被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无论子女是由父母直接抚养的。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按照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的原则进行。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