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不能随意变更,需要满足某些情况。监护权的变更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
(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进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与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和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只有在监护人委托和受托人接受委托时,才能建立。受托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取决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2)因约定的监控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表监护责任的协议。在约定的监护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责,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虽然委托人可以将所有监护责任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换句话说,监护人不能按照委托监护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协议获得监护资格。
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责任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会丧失。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监护责任的责任。因此,研究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许多人把监护权和监护权混淆了。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本质上是不同的。通常,当父母不离婚时,他们会共同监护未成年子女。然而,一旦父母离婚,一方在这个时候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另一方往往获得孩子的监护权,而另一方只是辅助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