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一段时间后,一方或双方都想改变子女的监护权。如果双方都想改变子女的监护权,子女的父母可以协商并达成协议,改变子女的监护权。一方想改变子女的监护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