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人住房和有产权证书可以上市交易的公共住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产权证书颁发的时间来定义。根据民法物权原则和我国住房管理政策,住房所有权登记一般是取得住房所有权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或转让程序,才能真正获得住房所有权。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这些问题,如果争议的房屋在婚姻登记后取得所有权,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视为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