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不能调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1)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证据收集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常见审判限制应当为三到六个月。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因为公安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否则公安机关无权直接逮捕。此外,刑事拘留和逮捕在刑事案件中的性质也完全不同,需要提供审批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