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拒绝接受,上诉后,案件由二审法院负责,一审法院不能再提起审判。刑事案件的处理是由多个部门参与的,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受理涉及嫌疑人的护送程序,该程序是将嫌疑人从检察院护送到法院护送。

开庭后决定换押的,一般是因为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或者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所以嫌疑人又交给了检察院。换押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个接一个地送到拘留中心,其余的接一个接一个地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到拘留中心。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审查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拘留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拘留中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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