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刑事拘留35天没有被释放,是否逮捕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7天内,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会见被拘留的当事人,应当在拘留所会见区持有效身份证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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