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超期拘留应当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一定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十项制度,有效防止新的超期拘留的通知》于2003.1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目的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平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理念,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护人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年集中清理超审限制和超期拘留案件,必须建立和完善严格防止超期拘留的司法工作机制,实施十项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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