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收集证据并继续上诉。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受害人在这方面行使的权利。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可能进行报复;

(5)那些试图自杀或逃跑的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被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保释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以上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受害人的有关权利。具体情况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有上诉和上诉的权利。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级司法机关按照上诉程序重新认定有关案件。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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