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不批准逮捕审查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予逮捕。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众、检察机关、法律机关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在公众、检察机关和法律机关之间,逮捕权限不同,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当依法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无权自行逮捕。决定逮捕或者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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