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1.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被调查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2.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司法审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