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的最长期限为37天,对于认为需要逮捕的人,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一般可对嫌疑人进行为期3天的羁押,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延长30天,即最大期限为37天。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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